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HumanResources,简称HR)即人事,最广泛定义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和劳动关系等。多用于公司的人事部门。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职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用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力资源(HumanResources,简称HR)即人事,最广泛定义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和劳动关系等。多用于公司的人事部门。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职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用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 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 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 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 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 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 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 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 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 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 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 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 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 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 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 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 体检。

  第六条 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 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 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 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 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 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 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 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育时间:3~4天。

  第五条 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 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

  第七条 上岗前教育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篇: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聘用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

2.有适合于保健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制度、评价程序,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使人力资 源得到不断的更新,注重卫生技术人员实际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工作能力。

3.有人力资源配置原则与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的文件,所配置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符合《医师法》 护士条例》制度的要求。

3.1 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需要,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梯队结构合理。

3.2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配比应与保健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与工作量相匹配。

3.3 医师的梯队结构与实际技能符合三级查房的要求;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包含年龄和学历层次 的结构合理,满足分级护理的质量保正需要。

3.4 当床位使用率大于 97%[t 寸应有人员的配比调整的机制与人员储备机制。

3.5 主要临床、医技科室均配有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二级甲等保健院配备本院注册的主任医师的 科室≥90%。

4.建立实行全院岗位职务聘用的体制与程序,设置试用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一种职 种岗位的职责、资质、实际能力有明确的要求。

5.在院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实际服务能力,并是按照法规要求具 有执业资格和在本院注册的,并均是接受过不同等级的复苏技术培训的合格者。

6.建立卫生技术人员能力定期评价机制,要对医师的资质(技术能力、服务品质、职业道德等)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核评估一次,以确保他们具有能够在保健院继续为病人服务的资质。

7.建立院、科二级人员紧急替代的制度与程序,以确保病人获得连贯诊疗,尤其对急诊、夜间与 节假日。

8.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规范与措施。

第三篇: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疫苗验收时,应核实疫苗运输单上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双方经手人签字等,并重点检查疫苗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时间、温度状况并如实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疫苗应拒绝接收并做好记录;应检查疫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包装应附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疫苗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数量,标签和说明书应附有疫苗的成份、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第一类疫苗核对配送单位附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或图片是否与实物信息相符,第二类疫苗应索取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有供货单位印章,所有进口的疫苗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各项手续验收完毕应填写疫苗验收入库单,验收单必须2人签字;所有疫苗要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所有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5年备查

  2、疫苗出入库时,应详细登记疫苗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疫苗属性、批准文号、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进口通关单编号、进出日期、出入库类型、来源/去向、出入库数量、累计库存量、对方单位经手人、本单位经手人(应签全名),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疫苗出库时,严格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严格按照审核好的疫苗需求计划开具调拨单或借出单,每次/批疫苗出库时均应详细填写疫苗运输记录单,每种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同疫苗及疫苗运输记录单同行,进口疫苗出库时,还应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及本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4、每月对库存疫苗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第一类疫苗数量较大且效期较短,根据月需求量在效期内不能使用完的疫苗,应在有效期截止前至少90天向市疾控中心书面申请调剂,并填写《江西省疫苗调剂申请表》,第二类疫苗有效期截止前至少90天向分管领导报告。

  5、对于快过期失效疫苗,实行“3个月预警、10天信息提示、当天电话督查”制度,确保全县各接种单位过期失效疫苗及时移出冷藏容器,坚决杜绝过期疫苗接种事故发生。

  6、单位冷链车配送疫苗时,配送人员应等车内温度降至疫苗正常储运温度,方可将疫苗出库,疫苗配送结束后,冷库管理人员应向配送人员索取疫苗运输记录回单,并查看记录单填写质量,如发现有缺项或逻辑性错误可拒绝接收,待所有项目填写完整且没有逻辑性错误方可作为资料保存。

  7、接种单位自提疫苗时,冷库管理人员应监督提苗人员将疫苗运输箱放置冰排后箱内温度降至疫苗正常储运温度时,方可将疫苗出库,同时填写疫苗运输记录单,追踪提苗人员到达用苗单位的时间、路程,详细询问疫苗到达用苗单位时的温度和冰排状况并如实填写,与提苗单位填写信息一致,核查所有项目填写完整且没有逻辑性错误方可作为资料保存。

  8、冷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规范记录冷库与冷冻柜的温度,停电时立即负责通知中心办公室发电,确保冷库与冷冻柜正常运行。

  9、负责做好全县过期疫苗回收,指导接种单位按要求填写过期疫苗报废单、疫苗接收转运单,按规定程序做好过期疫苗的报废与销毁。

  10、每月5日前拟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到省采购平台采购。

  11、每月与市疾控中心沟通联系,确保免疫规划疫苗供应。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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