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网友的困惑:  劳动合同到期时想辞职,但是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没到,需要支付赔偿金吗?具体是这样的:培训合同规定了6个月的培训期,并要求培训结束后服务2年,但是服务期限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而且实际只提供了不到3个月的培训,并且没什么实质的培训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结束时想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服务合同
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有什么不同

  网友的困惑:

  劳动合同到期时想辞职,但是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没到,需要支付赔偿金吗?具体是这样的:培训合同规定了6个月的培训期,并要求培训结束后服务2年,但是服务期限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而且实际只提供了不到3个月的培训,并且没什么实质的培训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结束时想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吗?

  [ 特约顾问答复:]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作过多判断。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按照服务期约定的期限履行。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

  由于服务期是对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支出的一种保护,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没有到期的话,保护服务期内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一大原则。但对于发生这种冲突后的处理方式以往还是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作出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为员工支出,员工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服务期主要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到期,单位有权解除服务期,而员工没有这样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也是双务的,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约束力,既然双方同意签订这样的协议,那就应该大家都不能随意解除。所以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到期,应该让劳动合同延续到服务期结束。

  2008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第二十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国家采纳的是上述第二种观点。不过这一草案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仅仅有一些指导意义,并不强制。

  至于你提到说合同规定培训6个月,而实际只培训3个月不到,这是单位履行培训协议时的不到位,你可以要求适当减少服务期。


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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