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集中体现农地承包制度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签订原则、协商结果与参与程度、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救济上都存在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也差不较大,所以首先界定是民事合同抑或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与相对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法适用合同法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集中体现农地承包制度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签订原则、协商结果与参与程度、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救济上都存在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也差不较大,所以首先界定是民事合同抑或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言,可以从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性质、合同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分析

合同双方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索然是法定的—发包方与农地所有权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第一,发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都是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最低一级行政机关是乡镇一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小组就更加不是行政机关。第二,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实际上是所有人选定机关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而已,这是不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其双方是一种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质。土地承包并未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关系,所改变的仅仅是提地的经营方式,且这种经营方式是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法律法规只是对既有经营方式的确认与引导,土地承包制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与通过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其他政策而言有根本的区别,市场经济中,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也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法律原则。所以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双误合同,发包方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流转权利,维持农业用途,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其意义至少首先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签订程序与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合同签订贯彻“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干涉,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也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而行政合同虽然也许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其要约的提出并不体现“民-主协商”,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提出。而且在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只需要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责。

不履行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56条明确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者承担的明显是一种民事责任。而行政合同中,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合同,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或代执行,明显具有行政制裁色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掺有少量的非民事条款,如发包方的监督权、承包方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等,但这些并不是刑侦合同与民事的区别所在。正如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所以,笔者认为农村承包合同应该是一种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土地承包法适用合同法 [篇2]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已于2017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解释》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就《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全社会的稳定大局,对农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就是农民问题。“三农”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解决好农民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并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中央对此极为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17年中央1号文件)。

《土地承包法适用合同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土地承包法适用合同法

http://m.cnmmxh.com/hetongfanben/34722.html

推荐访问:土地承包法适用以前吗 土地承包法适用范围
下一篇: 煤矿承包合同
相关阅读承包合同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