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总结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4篇】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1

半来年,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控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高检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文件”为抓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全面履行控告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控告检察队伍建设,促进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半年来控告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接待来信来访26件108人次。受理各类来信3件,经审查分流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1件,分流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办理2件;接待群众来访23件108人次,分别由检察长、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作了解释和答复工作;检察长带案下访9件26人次;

主要特点是:

1.举报信件少;

2.来访群众以法律咨询为主。

二、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访责任。院党组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并注重抓好“三个结合”:即排查问题与稳控工作相结合,排查矛盾与化解矛盾相结合,排查情况与风险预警相结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二)涉检信访工作的基本形势。上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来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XX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防患,从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着手,以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为目标,把排查、评估、预警工作作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一是院领导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二是以办理案件为根本,注重化解涉检信访矛盾隐患,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三是全面疏导,建立涉检信访问题排查的长效机制,坚持不间断排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反复排查、动态排查,办案部门层层排查,层层负责;四是切实履行控申职能,全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五是健全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和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细则要求,落实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采取多种措施,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为有效推动群众信访工作的开展,XX县人民院控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整合力量,全方位、多角度搭建便民服务平台。针对近年来群众来检察院咨询法律等逐步增多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便民接访制度,积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并将检察长接访日程工作安排表上挂在接待室墙上最显眼处,让来访者一目了然,为群众来访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二是印制《党组成员便民联系卡》。为了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工作,使检察工作亲近于民,特将我院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以及所有党组成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印制成便民联系卡,通过接待室、案管办、办案干警、领导下访、领导到联系乡、领导到灾后重建工作现场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半年来的控告检察工作小结,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走出去的时间少、联系基层不够;

二是发动群众举报的能力不足;

三是控告、举报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有待丰富。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化解矛盾为重点,切实履行好控告检察工作职责,针对问题找措施,推动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上台阶。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2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个人总结,如有不妥请指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3

***年***月,我透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院党组的安排被分配到反**局工作,在院党组和局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指导和帮忙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这三年来的工作、学习等状况总结如下:

一、服从大局,始终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大”报告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在近期变幻多端的复杂政治环境中,始终持续清醒的头脑,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度,在重大的政治、社会事件中始终与党中央、院党组持续高度一致,、服从大局。

二、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在院党组和局领导的悉心培养下,在全局同事的支持和帮忙下,我从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渐渐成长为一名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围绕办案这个中心,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办案潜力,先后协助查办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结合办案,针对在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我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推荐二十余份,敦促发案单位及时整改,防止职务犯罪再次发生,取得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还用心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2013年15月我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4年7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优秀*员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

我在反**局工作虽然已有三年,一向处在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积累了必须的办案经验和协调潜力,但是离履行好人民检察官的职责还有必须的距离,务必透过不断的学习来提升自己的各项素质。我在坚持自学和参加院里组织的群众学习的同时,还用心参加高检院和区检院组织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项学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与考核,参加了高检院的初任检察官培训、参加了反贪总局组织的侦查技术与侦查信息化培训班、心理测试培训班等。从而在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不断找到了差距,结合办案和工作实践,又不断得到提高。使得自己在政治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过硬,组织和协调潜力等工作潜力明显增强。

四、廉洁自律,以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行为准则廉洁自律常抓不懈,我除了认真学习《廉政守则》外,坚决执行中纪委、高检院和区检院颁布的各项办案廉政纪律规定,自觉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缺勤,在办案中严格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时刻注意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工作中虚心理解党组织和领导同事们的监督与批评,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因此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年以来,虽然透过自身的努力,我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组织上对我的要求还有必须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务必在不断地提高完善自己的各项素质的同时加强学习,克服不足,要在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查水平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中案、窝案、串案潜力,在用心完成办案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不能因为工作繁忙紧张就忽略甚至放弃了理论的学习工作。一手抓业务学习,一手抓理论学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我院的反**检察工作和国家的反*事业尽自己一份力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4

20***年,在***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0***年,在***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聚焦派驻与巡回检察制度

派驻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室是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巡回检察工作更强调对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要通过法律监督,把促进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作为巡回检察工作的根本。监狱巡回检察从试点伊始,到现在全面推开,巡回检察运行规律、开展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不断加深,由初期的点状、平面摸索发展到目前的系统、立体推进,把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关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指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一体推进,共同发展。派驻检察应发挥好前哨、探头的作用。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工作在监管场所检察最前线,承担着对监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的职责,具有即时性、经常性、便利性,要及时掌握驻在监管场所的日常情况,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情况。有的论者从成本衡量视角指出,巡回检察在强调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使监狱检察由日常化向临时化的“倒退”,不利于及时监督监狱和保障罪犯权利。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巡驻配合,派驻检察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巡回检察履职重点放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与监管问题上,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室还应主动深入“三大现场”监督监管场所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通过派驻检察巡前铺垫、巡中配合、巡后检察的作用提供保障。这些问题都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取长补短”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关于更好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当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对派驻检察的认识偏差,导致派驻检察被虚化弱化,降低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派驻检察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完善派驻检察工作,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制约。此外,派驻检察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其阵地功能、岗哨功能以及纽带功能,辅助办案,从而弥补巡回检察的劣势与短板。对于看守所而言,其所羁押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关押的大多属于未决犯,检察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有论者就此提出非全程参与性的巡回检察模式并不能确保每一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都能得到监督和维护,需要进行全程性监督,强化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工作。

(三)关于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巡回检察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是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巡回检察质效的重要保证。有论者提出,将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巡回检察的“关键抓手”,规范***人员申诉、控告流程,便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获知刑罚执行的相关信息,调动***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以及接受刑罚改造的积极性。还有论者提出,构建巡回检察预约机制,会同监狱联合出台相关人员检举保护机制,保障罪犯合理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便捷与通畅。同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的能力有待提高,巡回检察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运用不多,传统检察方式和信息化技术的融合以及利用智能信息技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此外,要探索实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论者提出,对社区矫正的巡回检察,应整合司法行政、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力量,从顶层设计、人员配备、部门联动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还应当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财产权和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监督,探索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快速便捷办理、跨省异地同步协管等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以法律监督高效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厘清巡回检察绩效考核相关机制。实践中,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使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处于复杂状态。有论者提出,由于巡回检察需要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一并开展检察,对派驻检察室而言,巡回检察所获成效与派驻检察业绩关系较小甚至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侧重点逐步转移到日常监督中,配合巡回检察主动收集信息的动力不足。在巡回检察的考核归属问题上,对负责交叉巡回检察的检察官发现的问题线索,其成绩是归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所在检察院还是负责监管被巡回单位的检察院,尚未有定论。还有论者提出,巡回检察质效评鉴标准不明确,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未整改落实,是否会对检察人员追责,以被监管场所整改效果考核检察人员是否公平,这些问题致使检察人员履职与整改效果之间的关系较难考核。福建省检察系统建立了监狱巡回检察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巡回检察的主要流程规范考评依据,以书面材料以及检察官贡献度等认定监督成果的归属,结合监狱检察的工作特性制定考核指标全面、权重系数均衡的巡回检察业绩考评细则。

聚焦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减假暂”的监督,推进实质化审理,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场所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责任与能力。从检察机关对拟提请“减假暂”罪犯的监督时间来看,检察机关发现监狱、看守所和被监管人员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而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纠正意见,都是事后监督的检察手段。有论者建议,将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中的“抄送”改为“报送”,由检察机关先行审查,经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能报送法院,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有误或不当的“减假暂”决定,有权责令重启审查程序,甚至可以直接作出纠正错误的决定。此外,还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纠正权与抗诉权,对不当的减刑和假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还有论者针对假释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建议将假释作为专项巡回检察的重点之一,既监督监狱严格把握提请假释的条件和情形,又监督监狱切实做到在罪犯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时优先适用假释,同时加大对有争议的假释案件举行检察听证的力度,推动假释依法适用率有效提升。

还有论者分析指出,减刑、假释提请权是一种司法行为,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据此提出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在当前“减假暂”提请工作依然由监管场所行使的情况下,要畅通对其纠错与救济的手段。有论者提出,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减刑案件中的抗诉权,取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升减刑、假释案件诉讼化改造的监督质效。针对目前减刑制度中存在的缺乏事后约束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强化减刑撤销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权,设置减刑考验期、构建减刑撤销的法定审理程序。

(二)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有论者提出,应当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强化对重点***人员和刑罚变更执行源头环节的监督,在审理和裁定活动中注重监督的实效,重点围绕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实际***表现等,结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相关核心问题发问和质证,当庭发表检察意见,确保庭审取得应有效果。还有论者提出,应当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通过扩大公示范围、引入听证制度提升提请程序的透明度,赋予被害人参与减刑程序的权利。

(三)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对维护判决权威、保证罪犯有效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有论者提出,要用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性审查中阅卷这个“利器”,注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适格、结论是否准确,注重发现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发现有无影响结论判断的疑点。针对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同步检察“辅助性”定位缺乏刚性、监督实效不足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将其改造为“嵌入型”检察监督,强化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过滤筛查功能,并保障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的复议复核权力。还有论者指出,存在判决生效后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罪犯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为加强该期间对罪犯的监管,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一体,防止罪犯再犯罪、脱逃,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和措施。对于以违规留所***为手段进而实施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有论者建议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和听证、建立被害人监督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等机制,筑牢防范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笼子。

聚焦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提升

20***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职责。杨春雷副检察长指出,要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协作机制,健全统一管理、分级报备的线索管理机制,制定立案侦查工作办法,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明确互涉案件办理规范。20***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为新形势下检察侦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实践借鉴和方向指引。

(一)研究提升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能力。杨春雷副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各业务机构在诉讼监督中应注意发现、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加强线索分析研判,提升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建立精准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评估机制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巡回检察在发现和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中的作用,从监管场所大门管理、违禁品查禁、狱内侦查工作、“减假暂”提请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表面问题背后的渎职行为,构建巡侦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还有论者提出,要实行线索统一集中管理机制,构建线索审查分流机制,提高线索分流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线索规范处置,使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二)关注监检管辖衔接关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需建立健全符合新阶段新要求新任务的制度机制。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主要是由于这些犯罪有的单纯是由于执法不严格、司法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虽然具有一定的腐败属性,但主要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密切相关。对于监检互涉案件,刑诉法规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监察法确立了以监察调查为主的原则,对于这种“冲突”,有论者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合理确定互涉案件的管辖,而不宜简单化、“一刀切”。

当前,对于由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程序是畅通的,但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达不到立案标准或决定撤案、移送审查不起诉,并移交进入监察程序的案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具体的程序。有论者提出,要加强与司法惩戒的衔接,必要时将相关涉案材料移送司法惩戒委员会审查,同时也可以将原案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惩戒调查,及时认定、追究、惩处司法责任,减少涉案被害人、关联人的诉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关注侦查工作质效。在当前检察侦查权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检察机关过度注重起诉率、有罪率,导致立案侦查中查“否”意识淡化的现象,还有一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证据链完整性、体系性意识不强,个别案件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缺乏关键性物证支撑,立足自身构建符合检察履职要求的侦查队伍也迫在眉睫。

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要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侦查能力,注重培养和提升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还要树立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导的侦查理念,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信息化、隐蔽化、专业化强、政府数据共享相对滞后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应对。同时,要依托大数据建立网络数据平台,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能力,发挥专业鉴定机构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整合有效信息,提高侦查效率。还有论者提出,通过设置专门侦查机构的方式,完善检察侦查体制机制建设,尚不具备设立专门侦查机构条件的,也必须设立专人、专组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四)关注完善侦查办案业绩考评质效体系。针对很多地方仅以立案数量作为检察侦查工作业绩考评的主要指标等问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确立以“案-件比”为导向的侦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合理设置侦查案件不起诉率和免***率评价指标,对因为侦查办案质量、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合理设置业绩考评扣罚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同时,立足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际,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构建体现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符合检察官侦查办案职权实际的责任体系,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

优化强制措施执行和

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

(一)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排除因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防范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最大程度避免“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程序。有论者指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对“重大案件”范围与“侦查终结前”节点界定不清、办案线索收集困难、核查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提出要细化核查案件的范围、明确核查启动时间、异地羁押时的核查主体、不回复、不落实检察意见建议等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对策。

(二)提升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被强制医疗人作为特殊群体,因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家庭所抛弃、被社会所不容,欠缺维权救济能力,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应当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司法保障。有论者建议细化检察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检察+不定期巡视”“主动谈话+被动约见”的方式,及时掌握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病情康复、思想波动等情况,畅通被强制医疗人权益保障渠道。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长效机制,围绕精神诊断评估和司法鉴定、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审判活动以及解除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监督,创制统一文书和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强制医疗机构、检察机关、法院和鉴定机构以及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无缝衔接,做到办案有留痕、追责有依据,推进解除强制医疗办案模式规范化。

(三)增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就法院判决而言,当前财产刑适用率较高,财产刑执行率不高,主刑的执行程序严谨、规范,部门衔接顺畅,而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执行重视程度不高。为增强检察监督的质效,有论者提出,应畅通财产性执行内外信息渠道,与法院保持一致,同银行、税务、土地、房管、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内部协作,及时、主动获取财产刑相关信息,提升主动履职的积极性。也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借鉴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引入申请执行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启动权,构造三方执行程序,以此实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全程随案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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