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集合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集合3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集合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新修订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中明确,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人员。支出范围包括学费或研修费、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费、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等。

同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费资助项目: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公开选拔,资助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博士生导师赴国外一流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项目。

(三)高校合作项目,主要是指面向高校合作选拔,资助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其中地方合作项目主要是指与有关地方合作选拔,资助符合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单位人员赴国外学习的项目;行业部门合作项目,主要是指与有关部委、行业部门等合作选拔,资助行业发展急需人才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五)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是指资助优秀人才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国际组织后备人才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六)政府互换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政府教育交流协议,资助人员赴对方国家学习的互换项目。

(七)中外合作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方与外方为落实国家领导人出访成果及中外人文交流机制有关举措而签署的合作项目或根据教育部委托留学基金委与外方高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资助相关人员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八)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主要是指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的项目;

(九)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篇二】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1.须符合的条件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年以上。(留学期间实际在外总时间达到270天以上)

(2)学业完成后两年内回国,毕业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

(3)在港澳台地区学习、进修的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2.免税车办理所需的材料

(1)《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2)自教育部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后,须持有效的入学通知、学历认证或邀请函、完成证明信(不获取学位的)等代替。具体要求请以当地海关执行要求为准。

(3)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

(4)《海关自用物品申请表》。

(5)《代办服务委托书》。

(6)主管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很多留学生无法保持足够的境外学习时间,因此,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疫情期间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时间起算事宜的通知》,放宽计算回国时间,方便在此期间回国的留学生享受购车优惠政策。

特殊审核标准适用于疫情发生前已前往境外留学的人员,其在疫情期间回国并于此后在境内完成学业,未再次出境就学。这类留学生回国时间审核标准要根据其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官方文书记载的毕业日期确定,即毕业日期或学成日期的次日作为学生回国日期,用以办理相关申请和审核。该项特殊政策有效期暂定为2022年9月1日。

购车优惠政策丰厚,但很多留学生还有一个疑问,由于现在很多城市实行摇号政策,那这些城市如何购买免税车呢?由于留学生回国人员免税车是国家为鼓励留学生回国就业制定的、给予留学生本人的优惠政策,所以购车后办理车牌只能在本人名下,但如北京、天津、杭州、广州等城市已经实行汽车限购政策,购买私家车需要摇号等位,那留学生在摇号的城市就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了吗?

针对这种情况,海关对各地的汽车限购政策采取了相应的调整措施,比如北京已经将海关关封有效期6个月延长至长期有效,直到摇号中签,不再设有效期。因此,留学生可以先办理海关免税购车关封,再等待摇号购车。

【篇三】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6.奖学金生抵华后,由学校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抵华后的一些必要的安置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含一学年)奖学金生发给100元;来华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发给60元。

三、冬装补助费

7.对来自热带、亚热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奖学金生,来华第一年可由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冬装补助费;分配进入东北、西北地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入学第一年,加发100元冬装补助费。

四、医疗费

8.奖学金生和享受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医疗费(含门诊、住院医药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和体检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

9.奖学金生和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门诊医药费、必要的体检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宿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由学校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中开支。门诊挂号费和住院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10.留学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因违犯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的留学生自理,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1.自费留学生和不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自理。其收费标准应与奖学金生相同。

五、假期活动费

12.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和友谊,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利用假期集体组织奖学金生到外地参观旅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参观的城市和地点不宜多,相互之间的距离要近些,应本着注重政治影响效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就近安排。

13.奖学金生假期活动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预算标准为: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0元;规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其交通、住宿及旅游点门票费由学校负担;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不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学校不发给假期活动费。

14.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要求参加集体旅行的,所需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学校酌定。

15.对留学生旅行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费,应按对外国人最低一档的标准办理。留学生应尽可能住学校的宿舍或招待所,无此条件的,可住普通宾馆,每间可住2至3人。车船交通费可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开支报销。

六、宣传、招待费

16.宣传费系指学校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编列预算,留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内开支,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17.留学生开学、毕业和每年中国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根据有关领导部门通知举行活动时,留学生所在学校可酌情举行小型茶会或招待会。茶会和招待会标准按与会人数计算,茶会每人每次5元,招待会每人每次15元。参加此类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控制。

18.留学生到学校人员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家餐招待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具体补助标准为:每邀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8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或因工作需要时,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安排留学生进行家访活动。每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5元。平时家访,不予补助。

七、教学、专业实习费

19.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如需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辅导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20.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包括奖学金生、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进行实习,实习费用开支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留学生本人提出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八、旅费

22.留学生来华、结业回国和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留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3.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自理。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4.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5.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留学生国际旅费的,由所在学校于留学生离校前两个月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

九、陪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

26.由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教师和工作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由学校组织20名以下留学生参观旅行时,可派1至2人陪同;如组织20名以上留学生参观旅行,陪同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

27.陪同留学生参观旅行、专业实习人员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28.留学生入校后,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费用,学校在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

29.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由留学生经费中开支。

30.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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