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以下是本站小编分享的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db:cate]
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以下是本站小编分享的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

  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http://m.cnmmxh.com/youxiuzuowen/26716.html

推荐访问:
相关阅读高中作文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