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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管理权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外资、港澳台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渝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自贸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管理权限由相关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范围。《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会的,固定招聘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且应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5.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三)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4.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6)。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会的,还需提供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材料。

      (四)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应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依管理权限向相关人力社保局申请换证。

      三、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

      (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范围。《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需备案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提交备案表,备案表包括机构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机构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行政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需备案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3);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6)。

      (四)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材料。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核查完毕。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帐,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四、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报告登记工作

      (一)人力资源服务报告范围。《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人力资源服务报告需提交的资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报告表》(附件4-1);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6)。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附件4-2);2.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仅限变更住所的提供);3.人力资源服务承诺书(附件6)。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报告表》(附件4-3)。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三)人力资源服务报告流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予以登记,出具《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场或后续补正齐全,达到要求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予以登记,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单》和有关文书依法送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依法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管理权限向相关人力社保局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相关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方式。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依法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

      (三)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提交的材料有:1.《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申报表》(附件5-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表》(附件5-2);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从事需备案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需提交的材料有:1.《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申报表》(附件5-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表》(附件5-2)。

      六、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便民化

      (一)切实优化经办工作流程。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认真梳理简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效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流程。

      (二)全面推行业务经办标准化。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本行政机关服务窗口、网站(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备案表、书面报告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积极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快推动与本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报告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四)稳妥做好新证换发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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