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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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皖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构建全省人才服务体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办法,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监督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与省科技厅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外国人来皖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其中A类人员(外国高端人才,下同)的政策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外国专业人才,下同)和C类人员(其他外国人员,下同)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省实施共享发展行动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宣传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和规划,指导有关政策落实和评价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办法,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承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才开发处)。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皖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省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组织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九)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

  (十一)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担省直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十三)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评估确定办法,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四)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八)省表彰奖励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全省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以下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全省人社系统有关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皖工作政策办法,组织办理有关外国人员来皖工作许可。

  (二十)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略)。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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