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承揽合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纳入民法调整,在民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在法国和德国,承揽合同已纳入民法典,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承揽合同在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受到高度重视。早在1981年l2月13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称经济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就进行了较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法规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

承揽合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纳入民法调整,在民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在法国和德国,承揽合同已纳入民法典,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承揽合同在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受到高度重视。早在1981年l2月13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称经济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确定了承揽合同在经济合同法中的地位。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在合同法第15章中作了专章规定,使承揽合同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合同法地位。

(二)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

承包合同运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并受民事法律保护,比承揽合同要早得多。在近代时期的法国,承包合同就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有关合同之中,如锁匠、泥瓦匠就能对建筑工程中有关门锁的安装、泥瓦的制造或购买签订承包合同。法国民法典为此对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效力作了详尽规定。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仅对建筑承包合同作了规定,对当时已普遍出现的农业联产承包合同则未作规定。在合同法中,承包合同则没有纳入合同法调整的15类合同之中。虽然在合同法第16章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仍能清晰的看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影子,触摸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存在,但它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建设工程合同。

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农业联产承包合同虽未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农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承揽合同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而承包合同却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只有部分承包合同受有关法律保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部分承包合同则只具有社会经济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有较为复杂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一)相同点

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效力和具有广义的法律地位相同。

(二)不同点

1、承揽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承揽合同具有受特别法——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承包合同由于没有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不受特别法合同法的保护,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

2、部分承包合同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

3、部分承包合同受行政法规的调整,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

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条件成熟

经过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比较,绝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法律地位,只是承揽合同具有特别法地位,承包合同只具有普通法地位而已,但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秩序要适应全球经济秩序的需要,承包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

整范围,以增加承包合同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就承包合同的现状看,应将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一)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

从广义上看,受行政法规调整的承包合同也应具有法律地位。因此,下列合同具有法律地位。

1、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范。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暂行条例》的规范。因城镇集体企业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是自主经营。所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承包的办法进行承包。因此这类承包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3、私营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其经营承包合同,也因私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而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规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4、农村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农业法》的调整。

(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除运用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外,还大量运用现行法律不禁止的承包合同。这主要有如下几类:

1、建设工程的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如部分土石方开挖、门窗安装、水电安装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如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就只能承包给一个人。但事实上,承包人往往将零星工程,如水泥柱孔位的开挖,就承包给一个人或两个人负责挖掘。而不负责水泥柱的浇铸。所以这类合同,它即是承包合同,不是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它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只对挖掘水泥柱的孔位质量负责。

2、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第41条之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而承包合同如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产生合同纠纷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基本都不予以受理,造成不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3、产品销售承包合同。一些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占领一定的销售市场,就把自己的产品承包给有一定销售能力的人销售。

4、单位部份工作承包合同。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某项工作应由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来完成时,就把这些工作承包给某些个人。如单位用水管道的全部更新、内部装璜等等。

5、“三资”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三资”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规定,但不少“三资”企业仍仿照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实行经营承包的管理方式管理“三资”企业。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类似的承包合同,其种类不胜枚举,所以不再一一赘述。这类承包合同之所以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广泛运用,不仅是因为这类承包合同不受法律禁止,而在于这类承包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全部合同要素:

1、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签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双方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协商下,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承包协议。

3、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承包合同的标的合法。

5、承包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6、承包合同的成功履行,实质是鼓励了交易,活跃了市场,使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承包经营合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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